發展沿革
學會章程
學會組織
  A.理監事名單
  B.各委員會及秘書處
會員代表
  A.會員代表制制度
  B.會員代表名單
指導醫師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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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78年 9月19日 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79年10月14日 七十九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0年 4月13日 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80年10月13日 八十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1年10月 3日 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81年10月18日 八十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5年 4月20日 第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85年 9月 8日 八十五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6年10月 4日 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86年10月19日 第六屆第二次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87年 1月17日 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87年10月25日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1年09月14日 第八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91年10月20日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9月20日 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92年10月19日 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
The Society of Ultrasound in Medicine,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 SUMROC)。
第二條: 本會以聯繫全國各公私立醫院及研究機構,從事醫用超音波之研究,以促進醫用超音波之學術發展及應用,並加強對國際醫用超音波學會之交流,強化國民之健康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醫用超音波之研究與應用。
(二) 定期舉辦有關醫用超音波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 發表有關醫用超音波之學術論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
(四) 溝通全國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用超音波發展,並加強國際醫用超音波學術機構之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成員分為會員及會友,會員分為個人、贊助及榮譽會員三種:
(一) 個人會員:
1. 醫師會員:合乎下述條件,經審核合格者。
 
(1) 教育部規定之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
(2) 通過考試院醫師考試,並取得醫師證書。
(3) 自考試院所發醫師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在教育部及衛生署認定教學醫院同科部工作滿三年以上,具超音波操作經驗。,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
a. 至少參加一次本會舉辦之本科講習課程者。
b. 凡在本會雜誌 Journal of Medical Ultrasound (以 下稱 JMU)發表原著論文一篇,或病例報告二篇,並 為第一作者者,可代替參加本科之基礎講習課程。
c. 凡在本會雜誌 JMU 列為通訊作者,發表原著論文二篇,或病例報告四篇,可代替參加本科之基礎講習課程。
(4) 凡不具教學醫院資歷,而具超音波工作經驗者,於參加本會舉辦之講習及實習課程,經評估後認定後得入會。唯必須從事本科工作滿四年以上。
(5) 但在國外醫院受訓者,可經甄審委員會認定之。
2. 非醫師會員:
凡從事醫用超音波有關之工作,如物理、化學、生物等二年以
上,著有成績,經本會主動邀請者。
(二)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之團體或個人,經審查合格者得為「贊助會員」。
(三) 榮譽會員:
a. 年滿六十五歲且入會滿20年或累積入會年資滿20年以上會員者,得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為「榮譽會員」。
b.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審查合格者得為「榮譽會員」。
c. 榮譽會員如繳交年費,得恢復為個人會員。
(四) 會友:曾參加本會所舉辦之超音波技術員訓練課程,並通過考試者,得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為「會友」。
第六條: 會員及會友之權利及義務:
(一) 個人會員:
1. 有選舉及被選舉會員代表之權利。
2. 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3.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抉議案之義務。
4. 有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5. 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 贊助會員:除無選舉及被選舉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三) 榮譽會員:除無選舉及被選舉權和免繳常年會費外,其他權利和會員相同。
(四) 會友:如繳交當年度資料作業工本費者,即享有全年度學會電子會刊及活動通知。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七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休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修改會章。
(二) 選舉理、監事。
(三) 通過理、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 討論有關會務並擬定各項工作計劃,審核編列之年度預、決算。
(五) 宣讀學術論文及專題討論。
第八條: 會員代表依個人會員一:十五之比例(會員6000人以下),或按個人會員、會員代表一定之比例,會員代表人數為400人,分北中南三區,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由個人會員中選出。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一致。
第九條: 會員代表之表決權,選舉權每人一權,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之,一會員得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條: 本會理、監事選舉及組織辦法如下:
(一) 理事會:
1. 理事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人,由會員代表票選之。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理事任期二年;改選時,前任理事人數不得逾當選理事人數之一半,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2. 第一屆理事長陳皙堯教授為本會創會理事長,當屆卸任之理 事長為本會名譽理事長,任期為二年;名譽理事長卸任後為前理事長,均得列席本會理監事會;並不再參選理監事。
3. 理事會之職權:
(1) 計劃本會會務之推進,併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2)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3) 遴選會務人員及各種委員會。
(4) 審核會員入會及退會。
(5) 編造預算及決算。
(二)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票選之。另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任期均為二年;改選時,前任監事人數不得逾當選監事人數之一半,連選得連任一次。
2. 監事會之職權:
(1) 審核本會預算、決算。
(2) 調查調理有關紀律事宜。
(3) 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宜。
第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職掌如下:
(一) 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有關事務。
(二) 記錄及保管本會一切會議、來往文件及本會印信。
(三) 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四) 處理本會一切有關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五) 協助本會辦理出版事宜。
第十二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聘任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及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為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經全體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簽請召集之。
第十四條: 本會之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六章 經 費
第十五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 個人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
(二) 個人會員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三) 自由捐款。
(四) 基金之孳息。
(五) 補助費。
(六) 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凡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以停止其權利;經補繳後,恢復之。
第十七條: 凡會員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除名,提報大會追認。
第十八條: 本會之經費設專戶儲存,由秘書長負責保管,其存支由理事會協同秘書長辦理之。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之決算於年度終了時編製報告書,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審核後,並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財產均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政府所有。
第廿一條: 本會辦事細節另訂之。
第廿二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之。
第廿三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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