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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代表制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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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78 年 9 月 15日
第二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78 年 10 月 8日
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89 年 6 月 3日
第七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89 年 10 月 22日
第八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91 年 9 月 14日
第八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1 年 10 月 20日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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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區域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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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 |
台北市,
台北縣,
基隆市,
桃園縣,
新竹市,
新竹縣,
宜蘭縣花蓮縣,
連江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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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部: |
苗栗縣,
台中市,
台中縣,
南投縣,
彰化市,
彰化縣, 雲林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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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部: |
嘉義市,
嘉義縣,
台南市,
台南縣,高雄市,
高雄縣,
屏東市,
屏東縣,
台東縣,
澎湖縣,
金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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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比例:
會員代表依個人會員一:十五之比例(會員6000人以下),或按個人會員、會員代表一定之比例,會員代表人數為400人,分北中南三區,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由個人會員中選出。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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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資格: 醫學院講師以上
省市立醫院主任
醫學中心, 區域醫院,
地區醫院主任以上或五年以上之主治醫師
曾任縣市醫公會或本會之理監事者
曾任本會會員代表或候選人
對本會會務熱忱或在超音波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會員
資深之開業醫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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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選法:
1. 以集會方式辦理之.
2. 無記名限制連記法(
其限制連記額數不得超過應選出名額之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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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任期:
與該屆理監事任期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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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職權: 最高決策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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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委託: 為本會會員,
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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