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會章程

中華民國 780919 第二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 791014 七十九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800413 第三屆第三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 801013 八十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811003 第三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 811018 八十一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850420 第五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 850908 八十五年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861004 第六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 861019 第六屆第二次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870117 第六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 871025 第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910914 第八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 911020 第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920920 第九屆第四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 921019 第九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951216 第十一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 961028 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 970607 第十一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 971102 第十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00917 第十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1001023 第十三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20907 第十四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1021020 第十四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40925 第十五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1041018 第十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0804 第十六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0908 第十六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1071014 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1210 1071116日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0452885號函辦理
中華民國1101017 第十七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10904 第十八屆第九次理監事聯席會修訂
中華民國1111016 第十九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112112 內政部121月台內團字第110057713號函准予備查

 
條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醫用超音波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The Society of Ultrasound in Medicine, Republic of China (簡稱 SUMROC)。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聯繫全國各公私立醫療院所及研究機構,從事醫用超音
波之研究,以促進醫用超音波之學術發展及應用,並加強與國際醫用超音波學會之交流,強化國民之健康
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促進醫用超音波之研究與應用。
(二) 定期舉辦有關醫用超音波之學術演講及討論會。
(三) 發表有關醫用超音波之學術論文或出版有關雜誌、刊物。促全國公私立醫療及研究機構之醫     
       用超音波發展,並加強國際醫用超音波學術機構之交流。
第三章 會 員
第五條 本會成員分為會員及會友,會員分為個人、贊助及榮譽會員三種:
(一) 個人會員:
1. 醫師會員:合乎下述條件,經審查合格者。
    (1) 教育部認定之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校、醫科或醫學系畢業,並取得醫師證書。
    (2) 自考試院所發醫師考試及格證書之日起,在教育部或衛生福利部認定教學醫院同科部工作,正        
         式從事超音波操作經驗滿一年以上,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
          a、至少參加一次本會舉辦之相關講習課程者。
          b、凡在本會雜誌 Journal of Medical Ultrasound (以下稱JMU)發表原著論文一篇,或病例報告二
                篇,並為第一作者者,可代替參加本科之基礎講習課程。
          c、凡在本會雜誌 JMU 列為通訊作者,發表原著論文二篇,或病例報告四篇,可代替參加本科
               之基礎講習課程。
    (3) 凡不具教學醫院資歷,而具超音波工作經驗者,於參加本會舉辦之講習及實習課程,經評估後
         認定後得入會。唯必須從事本科工作滿四年以上。
    (4) 如在國外醫院受訓者,須經甄審委員會認定之。
2. 牙醫師會員:合乎下述條件,經審查合格者。
    (1) 教育部認定之國內外公私立醫學院校、牙醫學系畢業,並取得牙醫師證書。
    (2) 自衛生福利部所發口腔顎面外科醫師及格證書之日起,在教育部或衛生福利部認定教學醫院同     
         科部工作,正式從事超音波操作經驗滿一年以上,並具備下列任何一項:
          a、至少參加一次本會舉辦之相關講習課程者。
          b、凡在 JMU發表原著論文一篇,或病例報告二篇,並為第一作者者,可代替參加講習課程。
          c、凡在 JMU列為通訊作者,發表原著論文二篇,或病例報告四篇,可代替參加講習課程。
    (3) 凡不具教學醫院資歷,而具超音波工作經驗者,於參加本會舉辦之講習及實習課程,經評估認
         定後得入會。唯必須從事本科工作滿四年以上。
    (4) 如在國外醫院受訓者,須經甄審委員會認定之。
3. 非醫師會員:
    (1) 技術師會員:具會友同等資格,且參加本會所舉辦之超音波技術員訓練課程,並通過考試,得
         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
    (2) 理工會員:凡從事醫用超音波有關之工作,如物理、化學、生物等二年以上,得提出申請,經
         審查合格者。
(二) 贊助會員:凡對本會提供積極贊助之團體或個人,經審查合格者得為「贊助會員」。
(三) 榮譽會員:
1. 年滿六十五歲且入會(或累積入會)滿20年以上會員者,得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為「榮譽會
    員」。
2. 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團體或個人,經審查合格者得為「榮譽會員」。
3. 榮譽會員如繳交年費,得恢復為個人會員。
4. 表彰長期對醫用超音波教育及研究具傑出貢獻人士,經審查合格者得為「榮譽理工會員」。
(四) 會友: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得提出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為「會友」
1. 高中職(含)以上學歷,在教學醫院相關超音波室從事超音波技術工作滿2年,或非教學醫院資歷滿
    3年。
2.  具超音波相關科系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含)以上畢業。
第六條 會員及會友之權利及義務:
(一) 個人會員:
1. 有選舉及被選舉會員代表之權利。
2. 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之權利。
3. 有遵守本會章程及執行本會決議案之義務。
4. 有繳納本會各項會費之義務。
5. 有擔任本會指派職務之義務。
(二) 贊助會員:除無選舉及被選舉權外,其他之權利義務與個人會員相同。
(三) 榮譽會員:除無選舉及被選舉權和免繳常年會費外,其他權利義務和會員相同
(四) 會友:如繳交當年度資料作業工本費者,即享有全年度學會電子會刊及活動通知。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死亡、喪失會員資格或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即為出會。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及修改學會章程。
(二)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 通過理事會、監事會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四) 討論有關會務並擬定各項工作計劃,審查編列之年度預算、決算。
(五) 其他有關學會重要事項之議決。
第十條 (一) 會員代表分北中南三區,依各區會員人數比例選出。
(二) 會員代表人數依個人會員一:十五之比例選出,但不得超過四百人。
(三) 會員代表選舉採無記名限制連記法,由個人會員中選出。會員代表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之表決權,選舉權每人一權,會員代表因事不能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
表代理之,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監事選舉及組織辦法如下:
(一) 理事會:
1.理事會置理事三十五人,候補理事十人,由會員代表票選之。另由理事互選常務理事九人。由理事會就
   常務理事中票選一人為理事長,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主席。理事任期二年;改選時,前
   屆理事人數不得逾當選理事人數之一半,連選得連任一次。理事長任期二年,不得連任。
2. 理事會之職權:
    (1)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及理事長。
    (2) 計劃本會會務之推進,並執行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3) 由理事長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4) 遴選會務人員及各種委員會委員。
    (5) 審查會員入會及退會。
    (6) 編列預算及決算。
3. 創會及名譽理事長:陳皙堯教授為本會創會理事長。當屆卸任之理事長為本會名譽理事長,任期     
    為二年;名譽理事長卸任後為前理事長。創會及名譽理事長、前理事長均得列席本會理監事會;
     並不再參選理監事。
(二) 監事會:
1. 監事會設監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由會員代表票選之。另由監事中互選常務監事一人。任期
   均為二年;改選時,前屆監事人數不得逾當選監事人數之一半,連選得連任一次。
2. 監事會之職權:
    (1)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2) 審查本會預算、決算。
    (3) 調查調理有關紀律事宜。
    (4) 監督會務之執行進度事宜。
第十三條
理事、監事執行職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事者,除依有關法令及章程處理外,得
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罷免之。
第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五條
本會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幹事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秘書長職掌如下:
(一) 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有關事務。
(二) 記錄及保管本會一切會議、來往文件及本會印信。
(三) 辦理會員入會申請及登記事項。
(四) 處理本會一切有關收支事項及單據保管。
(五) 協助本會辦理出版事宜。
第十七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設置各種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訂之,各委員會之人數及人選,由理事會決定後由理事
長聘任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為每年召開一次,召集時應於
十五日前通知,但因緊急事故召集之臨時會議,於開會前一日送達通知者不在此限。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
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
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會員代表為前項第二、三款之當事人時,對其議決案無表決權。前項人數之計算並應扣除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
意行之。本會之解散,亦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議決解散之。
第二十條 本會之理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
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一條 理監事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不得委託他人代理;理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時,視為親自出席;但涉及
選舉、補選、罷免、訂定組織辦法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 費
第廿二條 本會之經費來源:
(一) 個人會員
1.醫師會員、牙醫師會員及理工會員: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2.技術師會員: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常年會費每年新台幣壹仟元。
(三) 自由捐款。
(四) 基金之孳息。
(五) 補助費。
(六) 其他收入。
第廿三條 凡個人會員連續兩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即以停止其權利;經補繳後,恢復之。
第廿四條 凡個人會員連續三年未繳常年會費者,得經理事會除名,提報大會追認。
第廿五條 本會之經費設專戶儲存,由秘書長負責保管,其存支由理事會協同秘書長辦理之。
第廿六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算、決算報告,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
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代表大會。
第七章 附 則
第廿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財產均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團體,應歸屬政府所有。
第廿八條 本會辦事細節另訂之。
第廿九條 本會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理事會提請會員代表大會修正之。
第三十條 本會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呈請內政部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